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4-15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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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安徽圣兵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1299号大富山庄32幢17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W9WHN26(1-1)

法定代表人:徐孝兵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在六安市紫竹林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中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人社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记录》;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六人社监询20242);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六人社监改令202432号);3.《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登记表》等相关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六安市政务中心市财政局窗口缴纳罚款。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佛子岭路交叉口;账户名称: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1761801021000004591;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梅山路支行;备注:07305(市人社局)。

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4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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