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今年1月30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4月1日该办法将正式施行。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的工作有十三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等。《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病历等材料。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办法》的施行将会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局工伤保险科将按照《办法》要求,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规范开展好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的工作有十三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等。《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病历等材料。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办法》的施行将会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局工伤保险科将按照《办法》要求,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规范开展好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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