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有关视频资源来源于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