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4-09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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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社局、开发区组织人社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关系职工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敏感性强,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转发皖人社秘〔2020〕57号文件(附件1),细化工作措施,并在官网公开相关政策,让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充分了解政策。

二、准确把握政策。皖人社秘〔2020〕57号文件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提供了三种途径:一是从事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工种,继续按皖人社发〔2016〕2号(附件2)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二是从事我省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工种,应到有资质单位(机构)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三是从事我省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工种,可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自主评价。其中:按皖人社发〔2016〕2号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或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勤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任职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自主评价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普通工岗位转为技能岗位初级工应在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工勤技能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开展。同时,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要注意把握好自主评价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之间的难易度平衡,避免因难易度失衡造成不良影响。

三、明确承办机构。市直、各县区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要确定业务经办科股,并加强与本级人社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研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联系人: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孔庆好

电  话:0564-3376028

市鉴定指导中心  胡  彬

电  话:0564-3376029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7号)

附件2:《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2号)


转发皖人社秘〔2020〕57号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7号).pdf
转发皖人社秘〔2020〕57号 附件2: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号).doc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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