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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内私人企业是否要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提供男职工陪产假,多少天?
留言时间:2024-03-02 09:00:59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2597
受理单位: 市人社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1、私人企业是否一定要提供男职工陪产假,提供的话多少天?如若不提供,违法违规吗,职工有什么方式可以维权? 2、私人企业不提供且侵占年休假,依据《劳动合同法》违法吗?职工有什么方式可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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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 发表于:2024-03-04 19:34:57
尊敬的市民,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给予男方三十天护理假的奖励。据此,符合条件的男职工请护理假有法律依据。企业不给员工请护理假,不安排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0564-3337677,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564-3376026。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电话:0564-337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