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视同缴费年限有新规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6-1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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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逐步统筹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省人社厅近日发文对民办教师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有关问题做进一步规范,市人社局也及时转发文件,加大政策宣传,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规定,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中,曾在民办(代课)教师岗位上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分配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其视同缴费年限时,可将其入学前最后一次从事民办(代课)教师工作期间与毕业分配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该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月起执行,已经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人员也可按文件规定变更基本养老金,变更后基本养老金可从文件下发之月起执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到社保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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