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工伤保险就医管理政策问答
一、工伤职工就医应如何选择医疗机构?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应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进行急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应在伤害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备;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市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二、六安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哪几家?
(1)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16家):六安市人民医院、六安市中医院、皖西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六安世立医院、六安市第六人民医院、六安开发区医院、六安中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六安叶集四方医院、霍山县医院医共体集团、霍山县中医院医共体集团、舒城县人民医院、舒城县中医院、金寨县人民医院、金寨县中医医院、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
(2)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3家):六安市人民医院、六安市康复医院、合肥金谷康复医院。
(3)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4家):安徽省维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肥精博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德林义肢康复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民政厅假肢厂。
三、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和支付标准是什么?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个目录”)有关规定和支付标准。
四、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职工在市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在市内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标准基础扣减10%比例报销。
经市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建议并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转往市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标准基础扣减5%比例报销;转往市外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标准基础扣减10%比例报销。
五、工伤职工转外就医应遵循什么原则?
工伤职工转外就医应遵循逐级转诊、就近治疗的原则,首选省内的转诊机构,同时转出医院应严格执行“首院、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
六、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应如何办理?
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六安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医院主治医师签署意见,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盖章后,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伤(病)情紧急无法正常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救治,但应提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七、长期居住在六安市以外的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经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二级及以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六安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的标准支付。
八、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应办理什么手续?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应向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的确认申请,经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工伤职工康复审批表》,经批准后到工伤定点康复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应办理什么手续?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向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申请,经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审批表》,经批准后到工伤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哪些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1)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费用;
(3)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4)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外购药品费(因就诊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在其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检查费用除外);
(5)不符合规定在非六安市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所产生的康复理疗费用;
(6)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7)违反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
十一、关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
我国《社会保险法》、《刑法》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均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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