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血液灌流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5-09-15 00:00
字号: 下载 打印 收藏

各县区人社局、叶集试验区社发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研究,决定将血液灌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血液灌流单次医保支付费用最高为950元(含灌流治疗及所需管路等费用);

2、门诊血液灌流每月允许报销一次,报销比例为60%;住院自理先付比例为40%;

3、血液灌流需持医疗机构申报表及相关检验报告单进行申报,其标准暂定为:血液透析一年以上,且甲状旁腺激素高于1500pg/ML;

4、各县区接通知后要与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对接,原与本通知规定不同的地方要尽快统一标准,并做好解释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医保中心沟通,防止造成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5日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