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11-2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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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平台快递员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利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快递员,按快递公司分配区域取件,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案情摘要

2020年12月,申请人陈某通过被申请人某快递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和指导,在手机上下载安装“菜鸟包裹侠”app,注册成为“菜鸟包裹侠”的快递员。然后按被申请人分配区域上门取件,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劳动报酬。2022年12月,申请人未再继续从事快递员业务,以被申请人辞退为由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仲裁请求。案件经仲裁庭审理后,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二、庭审纪实

(一)申请人主张

2020年12月,被申请人聘用申请人从事快递员工作,工作内容主要为上门取件业务。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2022年12月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通知情况下,非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48条等规定,请求仲裁庭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69949元;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795元;四、为申请人依法补缴自2020年12月-2022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被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是利用菜鸟天地平台注册成为菜鸟包裹快递员,利用该平台接受平台指示揽收快递,然后根据菜鸟天地平台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合作协议,将申请人揽收的部分快递交给被申请人发送。客户的快递费统一由平台代收,平台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下剩费用支付给被申请人,再由被申请人代为发放申请人的劳务费。申请人在从事这一业务之前,向被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明知与被申请人是业务合作关系。申请人平时在平台上注册信息、接受考核、结算业务费用、接受平台管理指令,与被申请人之间无任何行政隶属管理关系,申请人甚至可以与客户自行协商快递费的价格。2022年12月因菜鸟天地平台终止了与被申请人的合作关系,将平台揽收的快递统一交由其名下子公司丹鸟快递发送,原先的菜鸟包裹快递员,则由丹鸟快递根据他们平时的业务表现,统一录用在丹鸟快递继续从事这一业务,申请人个人原因没有再从事这一业务。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三)审理焦点

申请人认为其按被申请人分配区域开展上门取件业务,被申请人为其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认为其为申请人开展工作、获取报酬仅起桥梁纽带作用,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特征,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

(四)仲裁委查明

2020年12月,申请人陈勇通过被申请人舒城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和指导,在手机上下载安装“菜鸟包裹侠”app,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后注册成为“菜鸟包裹侠”的快递员,日常接受“菜鸟包裹侠”平台的培训、考核、以及揽件劳务费用的结算管理。按照被申请人分配的寄送包裹的客户区域,申请人通过“菜鸟包裹侠app”抢单后于每天上午8点左右获取上门取件(包裹等)订单,取件后按要求进行包装,包装后移交给被申请人,再由被申请人按客户指定地址发送物流。申请人等快递员如不能按时上门取件、移交快件,“菜鸟包裹侠”平台按结算办法给予一定的超时罚款处理。寄送包裹客户的快递费由“菜鸟包裹侠”平台向客户收取。

被申请人与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将“菜鸟包裹侠”揽收的快递交由被申请人发送,由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按约定支付费用。被申请人按照“菜鸟包裹侠”平台结算的费用扣除被申请人应计的运费后,向申请人按月支付上门揽件劳务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有“本人(申请人)在菜鸟包裹平台接单收快递,通过舒城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发往全国各地,本着双方合作共赢的目标,特向贵司(被申请人)承诺,如因个人原因不再从事本工作,需提前45天告知贵司(被申请人),待双方交接完毕后结清尾款,如违约愿意赔偿贵司(被申请人)损失。”

2022年12月,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了与被申请人的合作关系,将“菜鸟包裹侠”平台揽收的快递统一移交其名下子公司“丹鸟快递”发送,原先“菜鸟包裹侠”快递员,则由“丹鸟快递”平台根据过去业务表现,统一录用在“丹鸟快递”名下。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没有转移到“丹鸟快递”名下继续从事相应工作。

(五)办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案例分析与思考

关于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审理思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若同时具备以上三种情形,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尚无争议。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格、经济、组织等从属性系本案争议焦点。首先从人格从属性来看,申请人日常接受“菜鸟包裹侠”平台的培训、考核、以及揽件劳务费用的结算管理,其按照“菜鸟包裹侠”平台制定的服务规则,根据客户订单完成数量、完成时间、客户评价等作为劳务费结算依据,而“菜鸟包裹侠”平台是被申请人合作方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应用的软件,与被申请人无直接关系,也不受被申请人控制,因此,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明显弱化。其次,从经济从属性来看,虽然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来源自被申请人发放,但劳动报酬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申请人在“菜鸟包裹侠”平台上的抢单数量、时间、客户评价等因素,不受被申请人决定,因此,双方之间经济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再次,从组织从属性来看,虽然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分配的区域,完成取件等工作,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照传统劳动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担组织成员义务,申请人是否到达分配区域、是否按时取件,不受被申请人指挥、控制,因此,双方之间的组织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较弱。另外,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也明确表示双方之间系合作的法律关系。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不足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当前,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新业态兴盛,造就了大量新兴行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但由于用工类型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着较大差别,对劳动纠纷的处理带来较大了较大压力,特别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值得探讨。由于新业态企业主体在自身运营特点和规律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复杂性,依托于平台,从业人员灵活性、自主性较高,法律关系存在复杂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特点,导致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面临情况较为复杂。为此,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真正能够站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落实好意见要求,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六安市舒城县)

 

 

案例2:李某某诉安徽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一、案情摘要

李某称于2023年3月1日进入安徽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主播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5500元。现因被申请人公司效益不好,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尚未支付2023年3月到2023年5月的工资9966元。2023年5月李丽娜向仲裁提出仲裁申请,一、支付2023年3月到2023年5月的工资9966元。二、支付2个月的社保1400元。

二、庭审纪实

(一)申请人主张

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二)被申请人答辩

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试用主播。

(三)审理焦点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四)仲裁委查明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认可通过经理发放工资;认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两月的事实。

(五)办理结果

仲裁裁决结案。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工资8500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三、案例分析与思考

被申请人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陈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试播了不到两个月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图,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认可转账方为被申请人公司经理,其在转账说明中备注“预支2500工资”,由此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从事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新业态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直播行业,随着行业不断发展和成熟,部分用人单位以签订“艺人合同”、“合作协议”来否认双方劳动关系。笔者认为,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而不能单纯以签订协议名称来判断,在符合基本的劳动关系要件情况,除非有明确的协议约定进行权利、义务排除,否则应当进行认定。

(六安市金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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