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扎实推进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等各项工作,确保《办法》全面正确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专用账户制度全面实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推动全面实施。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等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将贯彻《办法》作为常态化治理欠薪的重要工作环节,形成齐抓共管整体合力,推动专用账户制度全面实施。
(二)学习贯彻《办法》,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深入学习《办法》,统一思想认识,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制定培训和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专项培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深入项目工地进行普法宣传。
(三)更新指导手册,推进制度融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办法》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本地区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进一步增强制度落实的操作性。要建立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实名制管理等三项核心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衔接机制,缩短支付链条,形成专用账户有钱发、总包负责发、精准发到人的制度闭环。
(四)加速系统扩面,工资线上代发。各地要持续加大数字化治欠工作力度,完善在建项目、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三方合作机制,逐个项目推进落实,逐项信息推进“入库”,实现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线上代发。同等条件下,各地要优先使用社会保障卡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五)动态监测预警,及时消除隐患。各地要充分利用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的比对分析功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专用账户各类预警信息,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动态监管要做到“一明确、两清单、三到位”,即明确隐患消除责任人,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确保排查到位、处理到位、整改到位。
二、准确把握专用账户运行相关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办法》中有关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就人工费用约定以下事项:
1.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20%(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15%);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不得低于12%;电力、通信等工程不得低于10%,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具体人工费用比例由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确定;
2.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日期和计划。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日期应不晚于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当期,可以提前拨付;
3.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解决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诉讼等;
(二)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时,应当在开户银行预留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的印鉴,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使用规范简称,原则上不超过13个字符。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账户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
(三)已有专用账户符合开立、使用等监管要求,2年内无违规记录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同一省辖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时,总包单位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对项目进行分项管理,按项目分别记账核算:
1.被认定为省级或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有效期内);
2.被省级或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建筑业企业的。
(四)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向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并监督总包单位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当期人工费用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1.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月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比例;
2.当期完成的工程产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比例;
3.当期实际产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
(五)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资金转出专用账户且无《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总包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1)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附件2)开户银行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资金转出手续。
(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开立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
1.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
2.施工体量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3.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
以上不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核定工资数额,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三、依法保障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升级改造业务系统,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获知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通过系统、平台等线上方式发起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在获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账户性质,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
(二)人民法院对存款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不得对带有专用账户特殊标识或含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名称字样的账户实施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人民法院认定需要依法对专用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的,可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预冻结措施手续,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证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文书原件和证件复印件,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对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所管理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用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
(三)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接到专用账户可能或已经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告知后,应协助企业与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进行沟通,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不得采取新的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措施。
四、切实加强劳资专管员队伍建设
劳资专管员是总包单位为满足工程管理需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从事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落地的关键岗位。
(一)合理配备。总包单位应当按项目在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高峰期用工人数超过500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配备2名劳资专管员。
(二)规范上岗。劳资专管员应当由总包单位文件任命,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劳资专管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熟悉业务。熟悉劳动合同、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劳资纠纷的常见形式及调解方法。熟练掌握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等数字化平台操作方法。
2.订立合同。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登记,审核农民工身份信息,组织签订或审查劳动合同,并及时将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
3.用工考勤。负责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引导、监督农民工进场考勤,规范考勤登记和录入,及时处理涉及用工考勤的各类争议。
4.监督管理。对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管理或监督,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用工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5.核发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结算清单,审核当月工程进度并制作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核对无误后通过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线上代发工资。对审核有异议的工资表及时处理。
6.消除隐患。制定劳资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参与调解劳资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及时处理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中的预警事项;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难以调处的劳资隐患。
7.管理档案。按照本地区工资支付标准化指导手册要求,建立用工管理台账资料,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三)提升能力。要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劳资专管员的培训工作力度,推行劳资专管员持证上岗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利用业务指导、书面审查、随机抽查等工作契机,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积极支持劳资专管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考核。各地要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作为项目劳资专管员。
附件:1.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
2.同意撤销(资金转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书(参考文本)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2022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参考文本)
(专用账户监管部门) :
我单位承建的 项目,建设单位是 ,工程中标合同价为 万元,实际开工时间为 年 月 日,实际完工时间为 年
月 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经核算,截至 年 月 日,我单位已累计收到建设单位支付本项目工程款共计 万元,其中人工费用共计 万元。截至 年 月 日,我单位已将本项目所有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累计支付共计 万元,共涉及 个班组, 人。经统计确认,我单位郑重承诺:
1.本项目无拖欠、克扣、遗漏或截留挪用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2.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
3.本项目无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承诺不属实,我单位愿依法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及有关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签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同意撤销(资金转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书
(参考文本)
(开户银行) :
根据 项目承建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承诺,经核实,该项目符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相关规定,同意 (撤销/资金转出) 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请贵行按规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开户人: ;
账户名称: ;
账号: 。
联 系 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专用账户监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