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修改完善《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混乱、诚信制度缺失、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难以有效治理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六安市现行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作适当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70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三、文件起草过程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认真会商的基础上,起草了《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四、工作目标
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主要内容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
六安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地整理、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从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从事公路、铁路、桥梁、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设立
工资保证金按照行政区划范围实行属地管理。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
1.首次进入六安市承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造价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第二年起其新报建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8%缴存;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从第四年起,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3.对违法失信企业,承建新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3%比例”缴存。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条件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社部门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工资而逾期未支付的,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或从其银行保函额度中先予划支: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施工项目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因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或者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施工项目完工,建设单位因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或者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引发突发事件的;
4.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其他被认定为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程序
1.人社部门依法责令拖欠企业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对需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予垫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监察机构说明需要垫付的原因及垫付的数额;
2.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告知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后,施工企业填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申请表》,同意用缴存的保证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垫付数额不得超过缴存数额);然后将企业填写的《垫付申请表》,递交人社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发;
3.根据经签发的《垫付申请表》和施工企业制作并经人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确认的《垫付工资花名册》办理垫付手续;
4.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个人银行账号由本人领取工资。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工程项目竣工时,由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公示,公示不少于15日。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1个月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企业可向属地工资保证金退还经办机构提出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
工程施工未完工,中途解除施工合同的,可凭解除施工合同证明书,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期满后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工资保证金账户由人社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实行专户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发现有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六、创新举措
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有效期1年),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1.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
2.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发现有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3.人社部门和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落实好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转。
4.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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