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指南】失业登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人社局发布时间:2024-04-15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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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⑥《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2.对象范围

①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

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

劳动者失地(失林)的;

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

⑦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3.政策申请条件

①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

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

劳动者失地(失林)的;

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

⑦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4.政策申请材料

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申请办理。

申请人通过网络或窗口向市就业中心提出失业登记申请;

②窗口经办人员受理并审核申请人信息,通过比对用工备案及社保系统,核实失业人员情况;

③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审核办结并反馈结果。



6.办理地点(方式)

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6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1-7号窗口

7.咨询电话

0564-3376086,0564-3376083

8.监督投诉电话

0564-337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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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