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人社局发布时间:2015-10-2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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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同年11月,安徽省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部署,我市于2014年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2015年10月,市政府印发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2015〕69号)(以下简称“办法”)。在总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丧葬补助金等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主要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口基数大等实际情况,完善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文件起草过程

学习借鉴。深入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口数量庞大等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其他市出台的做法,拟订意见初稿。                        

考察调研。深入县区经办机构、乡镇社保所,与村居干部、参保群众等进行座谈,广泛听取其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经多次论证、反复修改完善。    

审议通过。在汇总市财政、各县区人社部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审议稿),经市政府研究,于2015年10月22日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五、主要内容

统一增设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和标准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最新政策进行调整。

完善缴费激励机制:为提高全市总体缴费补贴水平,县(区)政府(管委)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除省级财政目前承担的20元外,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县区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管委)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这一规定,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人员实行梯次补贴,提高了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人员的补贴标准,有利于激励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完善了特困群体代缴政策:“办法”中明确: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管委)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县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鼓励支持县(区)政府给予这些困难群体代缴或多缴保费。   

进一步明确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这些规定,考虑了各个年龄段人员的情况,只要按规定参保缴费,都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否则就不能享受。目的就是向参保群众全面准确宣传政策,让参保群众真正理解,引导其按规定参保缴费。

建立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制度: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六、创新举措

增设统一的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阶段增设了15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考虑到我市城乡居民年收入稳步增长,部分居民已具备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条件。

完善缴费激励机制:为提高全市总体缴费补贴水平,县(区)政府(管委)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不同缴费档次实行梯次补贴标准,增加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人员的补贴金额,有利于激励和引导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从而提高预期待遇水平。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政府(管委)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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