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责任单位关于我省事业责任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人社局发布时间:2006-03-09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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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06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转制前经费来源形式及拨款方式、批准转制为企业的时间,应根据当地编制部门批复和财政部门意见认定。其财政管理形式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管委)确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供编制和财政部门的批复和意见。

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成建制地从转制之月起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转制前已经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转制时改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原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建立的个人账户。应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执行当地政府(管委)有关规定,但应从转制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转制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和新调入人员,按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五、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

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从转制之月起5年内退休人员,按六政办20032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按规定加发补贴。其中,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为:以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按照规定比例发给的津贴部分(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津贴比例不超过40%)之和作为基数计发的退休金,加上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并已经实际领取的津补贴之和。转制后5年的起止时间从批准转制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周年为一年。转制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连续工龄计算到转制之日。转制时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是指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计的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各年度人均月养老金。

七、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国务院25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八、原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制前退休的,其退休待遇及调整政策按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关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计发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53号)执行。

九、转制前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按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24号)规定执行。

十、转制后死亡的退休人员,其丧葬抚恤、补助费等,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执行。转制前死亡的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自参保登记之日起,按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标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一、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57号文件下发前,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转制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维持既定政策不变。十二、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38日     
   

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人事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切实解决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参保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从转制批准时起按照国家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单位和职工自转制月起,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单位参保缴费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转制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一)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与支付

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核发的离退休金不变。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额发放,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按照接收时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差额部分由财政按原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划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有正常事业费差额补助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按照接收时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以后不再增加,与原待遇的差额由原单位支付,其中财政承担的部分,由财政按原经费标准和渠道划拨到单位。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纳入国家和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原单位分别发放。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照企业办法增加养老金与事业单位办法增加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情况自行解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因改组改制发生产权变更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应发给的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差额部分和按事业单位标准调整的养老金部分,须通过国有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筹集,一次性缴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和支付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加发补贴。补贴基数为转制时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与本人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自转制之日起第一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10%。如按皖政办200230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加发补贴之和高于转制时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退休金的,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执行。从转制之日起第六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按照皖政办200230文件规定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涉及的本人缴费工资,取职工本人1993年至退休上年的工资数据。其中:1993年至转制上年的本人缴费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中的固定部分、按照规定比例发给的津贴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并已经实际领取的补贴之和确定。转制当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实际缴费工资确定;涉及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皖政办200230号文件所附1993200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及以后各年度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含加发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转制后参加工作和调入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办法执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地方政府如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原身份已经置换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退休的人员,不享受加发补贴政策。

(四)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基本养老金。

(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离退休的人员,今后离退休待遇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渠道解决调整待遇所需资金。

(三)自转制日起5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加发补贴的基数,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核定并记录备案,退休时按照规定比例计发补贴。

(四)转制单位要按照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按月申报缴费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的事业单位为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形式确定的、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的转制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编委确定。

(二)转制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转制时改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原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建立的个人账户。

(三)事业单位转制后可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可在税前扣除。

(四)省属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后按属地原则管理,在当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与当地事业单位转制改企执行同一政策。

(五)本意见下发前,经各级政府批准转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巳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维持既定政策不变。仍未参保的,可以参照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从转制时补缴,但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61月。

(六)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仍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98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我省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字20021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转发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2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可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事业单位转制改企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应保持试点政策的连续性,可以参照本意见的原则完善政策,使试点工作平稳开展下去。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政策执行。本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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