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线2025年11月25日在线访谈解读工伤保险政策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人社局发布时间:2025-12-0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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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科: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网友朋友,大家中午好!首先,我代表全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向广大听众朋友长期以来对人社工作的关心、支持与厚爱表示感谢。非常高兴通过六安市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和大家对话交流,并借此机会向广大听众朋友介绍我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欢迎大家踊跃提问和咨询,我们将竭诚回答大家的问题。谢谢大家!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市当前工伤保险工作情况。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等情况造成伤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亲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工伤保险的地位进一步凸显,“小险种大保障”,工伤参保人数逐年增长,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为我市劳动者撑起了坚实“保护伞”。从数据来看,截止今年10月底,工伤参保47.89万人,完成省厅下达任务的103.77%,今年1-10月工伤认定3217件,开展工伤鉴定17场次,3185人次。工伤基金收入16487.25万元,支付工伤待遇21636.65万元,开展工伤康复9人次,支付费用18.72万元;配置辅助器具11人次,支付费用36.39万元。 

从近年来的工伤保险情况看,突出取得了以下几方面成绩:

一是工伤保险群体实现了更广范围覆盖。针对工程建设,我市人社部门联合住建等部门,在坚持“五险合一”捆绑征缴模式的基础上,允许工程建设领域按工程项目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这一政策推出后,受到了建筑企业的积极响应,有效提高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水平,降低了企业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风险。针对小微企业,在省厅支持下,我们出台了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为小微企业开辟了参保绿色通道,有力促进了就业创业和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优先参保助力创业。针对快递行业,我们积极响应省有关政策,对接邮政管理部门,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这一举措有效提高了快递行业的工伤保障水平,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感。针对特殊人群,为保障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简称“超龄就业人员”)以及年满16周岁由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简称“实习生”)的工伤权益,我们积极推进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这一政策不仅保障了该群体的劳动者权益,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工伤保险体系实现了更全层次构建。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难题,2022年3月,我市出台试行补充工伤保险政策,着力构建“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新型的更加全面的工伤保险体系。补充工伤保险采用政府主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模式,2022年6月,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双向选择,我局与中标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2022年8月,我市补充工伤保险业务正式上线,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多轮次政策集中宣讲会和上门服务等形式,引导用工单位积极主动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截至2025年10月底,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户数828家、参保人数34985人。

三是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更高质量发展。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理想架构。我市人社部门以工伤补偿工作为重点,积极探索工伤康复机制,补齐工伤预防短板,推动制度高质量发展。在工伤预防领域:我市自2022年起实施工伤预防项目,通过公开征选建立工伤预防专家库,利用工伤保险大数据分析平台确定重点领域,入企排查安全隐患,一企一策提高预防效率。在工伤康复领域:践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工作机制,加强协议康复机构管理,在伤残鉴定阶段筛选康复对象,待遇支付阶段劝导康复并评估效果,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减轻用人单位和基金负担。在待遇支付领域:严把待遇审核关,及时调整定期待遇,建立定期待遇资格认证长效机制,采用视频、窗口、掌上、上门等多种认证方式,覆盖全部人员,杜绝冒领。

下面给大家简要解读工伤保险认定、鉴定、待遇的相关政策。

主持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

徐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主持人: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徐科: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主持人:单位职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徐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至相应的市、县(区)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主持人: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徐科:(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徐科:(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主持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徐科: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主持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多长时间?

徐科: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主持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徐科:(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证明工伤事实的基本佐证材料。

因特殊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2)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主持人: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徐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徐科: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主持人: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徐科: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主持人: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徐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主持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徐科: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主持人: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徐科:(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徐科:工伤保险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配合,只有全社会形成合力,我市的工伤保险工作才能实现一个大的发展。今天,借此机会,我一方面要向多年来一直关心、支持工伤保险工作的党委、政府领导、兄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表示衷心感谢,另一方面,我希望今后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更加关注工伤保险发展,与我们人社部门一道共同开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新局面。

最后,感谢听众朋友们的热情参与,感谢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组的辛勤工作。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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