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线2024年11月14日政风行风热线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

刘局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六安市人社局向长期以来关心关注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广大听众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很高兴有机会来六安交通音乐广播参加今天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并通过电波和大家交流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政策。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下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开展情况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治欠薪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根治欠薪工作部署,坚持高位推动、主动接访、全面排查、逐案化解,提高治欠工作实效。市人社局以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主线,认真履行“属地管理、人社牵头、行业主抓”职责,坚持“管行业就要管工资支付”治欠原则,持续推进根治欠薪“1+2+3”工作举措,创新建立“5+”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源头预防、过程监管、依法清欠、违法惩戒”的欠薪综合治理格局。2024年以来,全市人社系统共接到欠薪问题线索5962件,立案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03起,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下,为3.15万名农民工兑付劳动报酬3.45亿元,实现了我市治欠形势平稳向好。
(一)建立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一是凝聚行业部门治欠合力。成立了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秘书长、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及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等28个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根治欠薪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了部门责任,压实了行业监管责任。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工资支付”要求,市人社局承担牵头抓总职责,加大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力度。市住建、交通、水利、城管、重点工程处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靠前、严格监管,有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推进制度落实,主动解决本行业本部门欠薪问题。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强化协同配合。2024年以来,市治欠领导小组先后召开市级层面调度会议6次、重难点案件研讨会议13次,会商解决政策落实、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等有关事项,统筹推进全市根治欠薪工作。四是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依规将根治欠薪工作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全面畅通劳动维权渠道。一是畅通投诉绿色通道。市人社局官网专设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栏,向社会公布91个农民工工资维权部门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各工程建设行业部门主动靠前,专设工资维权服务窗口,接待处理本行业本部门欠薪问题投诉;所有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均开设“农民工工资协调办公室”,解决本项目工资问题,结合市长热线、信访、欠薪平台等多种线上线下渠道,多点发力,多方接诉、高效维权。二是常态开展集中接访。持续推进根治欠薪“1+2+3”工作举措【每月至少召开1次调度会议;每周至少开展2天排查或调研;每周三开展常态化集中接访】,每周三下午常态化开展联合集中接访活动,重要时间节点连续集中办公。2024年以来,市、县(区)两级9个接访点开展集中联合接访77次,累计接访化解欠薪问题563批次5409人次1.24亿元。三是加大投诉督办跟进力度。市县(区)治欠部门严格实行“四办”暨“交办、转办、督办、法办”办法,实施月度抽查回访工作办法,及时跟进投诉解决情况。2024年,全国根治欠薪平台共转办我市线索3519件,均按时限完成核处。
(三)推深推实根治欠薪管理制度。一是推行标准化管理。专门编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白册》《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台账示例》等资料1500余本,指导全市在建项目执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工资支付等台账资料。市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卫健、城管、重点工程处等7部门联合评选33个安薪项目,释放优惠政策,引导激励全市在建项目主动争先创优。二是健全《条例》配套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在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基础上,公开征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确定相关银行和保证保险经办单位,向社会集中发布,作为“见索即付”机构,对农民工工资进行兜底保障。三是加强欠薪源头治理制度。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公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及标准,源头预防解决工程款及工资拖欠问题。四是建立常态化培训制度。以提升关键岗位综合能力为目标,全面加强项目负责人及劳资专管员能力建设,2024年以来,市人社局先后召开“开工第一课”,端午及中秋工资发放专题培训会议3期,通过以案释法方式,着力提升317名参训人员工资支付管理水平。
(四)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一是强化人社诚信体系建设。2024年,市人社局向社会发布《全市2024年“两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报》1期,对2家建设单位;15家施工企业;4名实际承包人及5家非工程领导用人单位进行通报。发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3期,公示违法违规用人单位13家,实际承包人1人。二是多部门联合惩戒。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通知》,分级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限制相关企业参加房屋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对违法违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列入异常名录。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本部门诚信运用,禁止欠薪不良记录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承建项目。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用好根治欠薪工作联动机制,联动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司法等部门,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2024年,全市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案件67件,始终保持对恶意欠薪的高压态势。
(五)创新治理欠薪工作机制。2024年7月,市人社局创新建立根治欠薪“5+”【线上+线下、接访+回访、平台+脚板、执法+普法、督查+督办】机制,注重加强根治欠薪工作常态长效,“5+”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先后被中国劳动保障报、省人社工作简报刊登报道。同时,我市作为全省选定的2个地市之一,迎接国务院2023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实地核查。
其次,借助政风行风热线平台,我向大家介绍下欠薪维权注意事项:
(一)农民工务工时需要知晓并牢记维权渠道。
我们十分重视畅通维权渠道,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一、现场登记投诉举报。劳动者可以到用工所在地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存在欠薪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市、县(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涉领域,分类转办至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办;也可以向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反映,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协调处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涉及非工程建设领域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向属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二、通过热线电话投诉举报。劳动者可以通过拨打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热线电话及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电话举报投诉、“12345”市长热线、“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在此也借助政风行风热线这个栏目,将农民工维权热线公示告知,六安市人社局:0564-3337677;市住建局:0564-3925103;市交通局:0564-3952260;市水利局:0564-3339100;市城管局:0564-3377811;市重点处:0564-3923800;霍邱县人社局:0564-2717665;金寨县人社局:0564-7356161;霍山县人社局:0564-3912103;舒城县人社局:0564-8628100;金安区人社局:0564-5150761;裕安区人社局:0564-3310686;叶集区人社局:0564-6496007;市开发区组织人事部:0564-3631783。三是通过联合接访渠道反映诉求。六安市常态化开展每周三根治欠薪联合接访活动,每次接访前,均向社会发布接访公告,公示接访时间、地点,劳动者可以随时关注查看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市本级和各县区常设9个常态化接访点,您可以按照欠薪事实发生地到相应接访点反映解决。四是其他渠道。我市在建筑工地全面推行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农民工朋友按照告示牌信息进行维权,能够快速知晓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维权电话,也可上人社局网站线上维权,提高维权效能。
(二)农民工到人社及行业主管部门维权投诉需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及住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2.投诉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明确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
3.其他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特别提醒
提醒农民工朋友们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务工前,做到“三清一签订”。“三清”是指:要清楚建设项目名称和地址;要清楚施工单位名称;要清楚项目经理姓名和联系方式。“一签订”是指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完后个人留存1份。
二是务工中,做到两个“注意”。一是要注意走实名制通道,坚持上下班考勤。二是要注意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结算单、工资收据、转账记录、考勤表等相关证据。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在这里,我要着重提醒和强调“两个不要轻易”,各位劳动者在务工中不要轻易将本人的银行卡交给包工头、小老板;也不要轻易将用人单位打给你的工资款借给包工头、小老板,你们后期再讨要工资将由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务工后,做到“两个掌握”。一是要掌握投诉时间。一旦发生工资拖欠,要及时向项目部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不要等项目完工撤场或中秋、春节集中投诉。二是要掌握维权的正确途径。每个项目工地门口都设有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要按照告示牌的维权联系电话维权。
四是维权时,牢记“三个要不得”。一是采取爬塔吊、爬楼顶、封门堵路、围堵政府部门等方式讨要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不得”。二是以讨要工资名义帮助施工企业或“包工头”讨要工程款的恶意讨薪行为“要不得”。三是讨要工资时,串通他人做伪证的违法行为“要不得”。因结算不清、证据不足、质量纠纷等产生的欠薪分歧请及时补齐证据材料,如确实无法解决分歧,请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最后,感谢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人员给我们提供了宣传解答平台,也感谢聆听和来信来电的听众朋友们,在今后的工作,我们将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准绳,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摆在案头、扛在肩头、放在心头。抓在手头,确保广大农民工朋友按时足额领到工资。今天,借此机会,我一方面要向多年来一直关心、支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兄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表示衷心感谢,另一方面,我希望今后社会各界更加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与我们人社部门一道共同开创我市农民工工作新局面。
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攻坚利器,是根治欠薪问题、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作出了特别规定,为根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明确了制度性安排,并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三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尽责任(10项)
(一)应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顿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費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三)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应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六)发生农民工集体计薪事件的,应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社局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七)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八)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九)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
(十)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尽责任(16项)
(一)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发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报告属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六)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发生拖欠工资存在争议,应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七)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者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八)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十一)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十二)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十四)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十五)不得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
(十六)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三、分包单位应尽责任(9项)
(一)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发生拖欠工资存在争议,应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三)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五)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七)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八)不得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
(九)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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