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人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人社局发布时间:2024-01-3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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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我局就业科、职建科、专技科、劳动关系科、养老科、人才中心、就业中心、机关保中心、监察支队、信息中心、征缴中心、居保中心,根据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要求,对我局牵头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请根据表格所列文件填写对应内容,填好后于2月8日前转政策法规科高梅。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4年1月29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建议及理由 适用期限 备注 科室
1 六安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10号 就业中心
2 关于印发六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4〕73号 征缴中心
3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6〕27号 养老科
4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责任单位关于我省事业责任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六政办〔2006〕15号 养老科
5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政办〔2010〕140号 就业中心
6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政〔2015〕69号 居保中心
7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意见 六政办〔2015〕86号 养老科
8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政〔2016〕38号 就业科
9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机关事业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政办〔2016〕56号 机关保中心
10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六政办〔2016〕70号 监察支队
11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吸引大学生创业创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7〕3号 人才中心
12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 六政办〔2017〕38号 就业科
13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7〕176号 居保中心
14 关于进一步鼓励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 六政〔2018〕16号 就业科
15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8〕38号 已划转医保局
16 关于进一步做好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8〕81号 就业科
17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8〕89号 就业科
18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9〕43号 劳动关系科
19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9〕51号 征缴中心
20 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 六政秘〔2020〕133号 养老科
21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政办秘〔2020〕16号 养老科
22 关于印发六安市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政办秘〔2021〕43号 信息中心
23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技工大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政〔2017〕67号 职建科
24 关于印发六安市乡村振兴博士后联合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政办秘〔2022〕70号 专技科
25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责任清单》的通知
六政办秘〔2023〕78号 职建科
26 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高校毕业生等人才在六安就业创业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六发〔2021〕14号 人才中心
27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安市“鸿雁回归”就业创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政办秘〔2022〕58号 就业科
28 关于印发《六安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人社秘〔2017〕251号 专技科
29 关于印发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六人社发〔2021〕3号 办公室
30 关于印发《六安市创业担保贷款“惠商纾困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人社秘〔2022〕251号 就业中心
31 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通知》的通知 六人社秘〔2023〕163号 劳动关系科
32 关于印发《“鸿雁回归”创业六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创〔2023〕1号 就业科
说明:清理建议填写“拟保留”、“拟废止”、“拟宣布失效”、“拟修改”;明确有效期的,期满自行失效,未明确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过期应废止或失效,清理时已期满、需继续适用的,应说明理由并注明延长适用期具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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