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异地职称确认工作的温馨提示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人社局专技科发布时间:2023-05-2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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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广大专业技术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异地职称确认工作,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规定,现就异地职称确认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精神,对从外省流动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外省通过社会化评审方式取得的原职称证书,一般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调入地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确认。

二、申请职称确认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原省外取得的职称,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经过评定程序,并被具有职称管理权限部门核准的职称;

(二)来我市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三)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请职称确认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职称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原件一份,同时出具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或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或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

(四)原职称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1份,军队转业安置人员提供任职命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1份;

(五)国家规定考评结合取得的职称证书,还需提交原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见附件)一式3份;

(七)从中央驻皖单位调入我市地方工作的,还须提供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本行业(系统)或单位开展相应职称评审的文件或依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来我市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在省外申报职称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四)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五、具体流程

(一)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并填写《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实,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实后,根据申请的职称级别,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非公有制单位的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四)具有职称确认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换发我省职称证书。取得职称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该职称之日起计算。

六、其他事项

(一)省外来六安人员申请确认的职称应与其在省外取得职称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职称(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原有职称依然有效,按照相关规定确认换发我省职称证书。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出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

(四)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破人才流动壁垒,对从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双定向”和非国有除外),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在单位内部自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有人社部门确认需求的,应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关于异地职称确认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附件: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

 

 

 

 

 

附件

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

  

 

性别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

时间

 

原工作

单位

 

现工作

单位

 

调入/转业时间

 

学历

情况

第一学历

 

毕业时间

 

政治面貌

 

最高学历

 

毕业时间

 

原专业技术资格

 

申请确认系列

 

申请确认级别

 

申请确认

资格

 

申请确认专业

 

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

 

原专业技术资格发证单位

 

原专业技术

资格

批准

文号

 

原证书

  

 

新证书

  

 

 

单位意见

同级主管部门意见

同级人社部门意见

具有资格确认权限

部门意见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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