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减免单位划型公示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3-14 15:56
字号: 下载 打印 收藏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0〕3号)要求,现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0〕55号)等规定,采取与统计、税务、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间数据共享,确定以下单位按大型企业(包括非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参保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实施阶段性减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名单附后),其他企业均划为中小微企业。

如对上述划型结论有异议,请于3月20日前向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共同认定,如企业划型有变更,对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予以退还,逾期未提交变更申请的,视为认可此划型结论。

联系人:田苗

电  话:(0564)3372270

附件:社会保险费减征一类划型单位名单



六安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4日

附件:社会保险费减征一类划型单位名单.xlsx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