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稳定就业补贴发放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3-2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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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皖办明电﹝2020﹞13 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落实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电〔2020〕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及稳定就业补贴发放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落实

(一)加快政策落实力度。各县区要加大对各类参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政策推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及时拨付资金,月底前要基本完成2020年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

(二)加强信息主动推送。各县区要积极主动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筛选裁员率达标的参保企业,主动推送政策信息,引导企业积极主动申报。

(三)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通过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企业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经办系统网上进行信息确认,不再提交书面确认书。企业对裁员率、返还金额等信息系统校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下载填写人工复核申请表申请人工审核校验。经人工审核变更校验结果的,审核部门按规定修改信息系统校验信息。

二、合规有序推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

(四)有序开展重点企业认定。各县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就业工作实际,特别是疫情对就业影响程度,结合地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确保资金刚性需求前提下,充分考虑资金新增支出数额,按照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救急救困、突出重点的原则,通过企业申报、联合审核等方式,以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商贸流通业、交通运输业企业等为重点,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范围,落实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用工余缺调剂补贴等重点企业帮扶政策。

(五)稳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重点企业中符合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可补缴)、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企业、按照6个月2019年度企业及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与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2020年已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发放稳岗返还时应扣除2020年已享受的失业保险费返还金额。(实施细则附后)

三、关心关爱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六)为大龄失业人员续发失业保险待遇。自 2019年12 月开始,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基金继续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不再发放生活补助金。续发失业保险金不需失业人员提交申请,续发期间遇有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自次月起停止续发。对本通知出台前已领金期满符合续发条件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将其应享未享的续发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发放;符合续发条件的失业人员已通过一次性趸交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随续发失业保险金发放。

(七)为特定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自安徽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之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间(暂定3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年且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登记失业后,可申请1000 元/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折算缴费期限,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遇有社会保险法第 51 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

(八)及时便捷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各县区要加快推进线上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经办服务,依托支付宝、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尽可能多的开通网上经办服务渠道,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等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疫情期间,失业保险各项涉企涉民业务,应通过“网上办”“延期办”等方式实施不见面办理。

(九)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失业补助金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失业保险工作,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稳定岗位和促进就业功能。

四、加快落实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政策

(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发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不可重复享受。(实施细则附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前期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稳定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  安  市  财  政  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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