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3-2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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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政策规定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二、 政策执行期限

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定的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月份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突破规定的上限。

对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应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政策,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

三、 缓缴具体流程

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次月起参保单位应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不得超过缓缴期。缓缴办理流程是: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单位申请表(其中申请职工个人缴费缓缴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文书),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查;报送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缓缴协议,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附件: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参考式样)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3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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