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迎来五大变化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3-3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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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六人社发〔2020〕4号),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基础养老金调整、缴费档次标准、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高龄加发基础养老金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迎来诸多新变化。

变化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我市充分考虑县区财政承受能力,分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5元,由110元提高到115元;下一步计划自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提高到120元。

变化二: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由原12个档次调整为15个档次,具体是:每人每年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4000、5000、6000元共1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对政府代缴保留100元缴费档次。

变化三: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

变化四: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变化五: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对65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为: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65、70、75、80、85周岁的,从202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分别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5元、10元、15元、20元、25元,2020年1月1日后年满65、70、75、80、85周岁的,从到龄的次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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