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人社监罚〔2020〕4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12-2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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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江苏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戴王路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T85RA6W

法定代表人:凌云成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在承建六安融信海亮江湾城二期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项目中,未及时足额支付51名农民工工资274.605万元,经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1、《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17日10时01分笔录);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六人社监令〔2020〕7号)。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43号)的规定,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徽商银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缴纳罚款。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佛子路交叉口。账户名称: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备注栏注明: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帐号:1761801021000004591。

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法律依据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1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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