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人:王传文
身份证号码:342421197509302411
地 址:六安市裕安区天盈星城四期2-4幢3单元402室
经调查,你的下列行为:在你作为主要负责人的六安市城乡公交一体化PPP项目首末站及枢纽站综合楼工程项目中,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拖欠20多个农民工班组200余万元工资不能及时处理,造成农民工连续多日群体性讨薪,社会影响恶劣。
证据:1、王传文等各方签字确认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记录》;
2、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及王传文提供的案件《情况说明》;
3、对王传文及公司代表、班组长、工人代表所做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4、相关农民工工资核算及支付记录;
5、相关行政文书及送达记录;
6、《劳务分包合同》及农民工群体讨薪现场图片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的规定。
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佛子岭路交叉口;账户名称: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76180102100000459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