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2-03 09:38
字号: 下载 打印 收藏

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朋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外出与聚集,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本院现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本院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在治疗期间、或因疑似感染、密切接触在隔离期间,以及因区域隔离、交通管制等无法及时参加庭后调解的,本院将在适当时间组织当事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结案时间作顺延处理。

三、本院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即原定于在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2月29日(农历正月初七至二月初七)期间开庭审理的案件,全部改期,改期后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本院将及时逐一通知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请相关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四、本院立案庭、仲裁庭、调解室等办公办案区域系公共场所,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暂不接待来人来访,可以电话咨询。

五、疫情防控期间,需要提交仲裁申请、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建议当事人选用邮寄的方式,尽量避免、减少外出,降低传染风险。

六、疫情防控期间,本院相关处理措施为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64—3376026  3376327   3376116

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路市人力资源大楼610室。

 

六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0 年 2月 3日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