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征集时间:[ 2018-02-20 16:45 ] 至 [ 2018-02-27 16:45 ] 状态:已结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为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便于这一制度的规范落实,市人社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18年3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与梅山路交叉口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603室,收件人:就业科卢皓,电话:0564-3376032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luanrensheju@126.com

        三、传真方式:0564--3376001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贫困家庭成员技能培训。对每个有劳动能力且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成员(含59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成员,下同)每年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并给予贫困家庭成员不低于100元/天·人的技能培训补助。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届、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可免费接受技工教育,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并享受减免学费、住宿费政策,对学生给予每生每学年3000元生活、交通补助;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补助。此项补助与“雨露计划”不得重复享受。

  二、支持贫困家庭成员居家就业。鼓励各类经营主体自建或利用农村废旧村部(或学校)及其它非危房建筑兴办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乡村旅游、农家乐等就业创业经济实体,吸纳贫困家庭成员就近就地就业;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组织和带动贫困家庭成员就业。鼓励手工编织、服装加工等适合分散式、家庭作坊式生产的企业在贫困乡村设立扶贫工厂或车间,努力开发适合贫困家庭成员就业的岗位,组织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家庭成员居家就业。对上述各类经济实体,按照吸纳贫困家庭成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数,每年给予不超过3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就业的贫困家庭成员给予300元/月的岗位补贴。

  三、促进贫困家庭成员转移就业。加强市县(区)与外地企业的劳务对接,对每个农村贫困家庭成员筛选出 3 个以上工作岗位供其选择,积极组织到市、县区或外地经济实体就业。每个县区每年要举办2至3次扶贫专场招聘会,每月组织1次送岗位信息下乡入村活动。市每半年集中组织1次省内外企业赴贫困乡村开展现场招聘活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促成贫困家庭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四、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家庭成员就业。遴选一批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岗位适合的经济实体作为就业扶贫基地,建立乡企对接、村企对接机制,定向吸纳贫困家庭成员就业。对与贫困家庭成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与贫困家庭成员签订劳务协议的 (含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吸纳贫困家庭成员就业的企业),分别给予贫困家庭成员每月300元/人的岗位补贴,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300元/人的奖励。企业组织贫困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给予参与扶贫企业税费优惠。企业扶贫支出(包括资金和物资)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公益性捐赠除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外,也可以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出具的票据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依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加计扣除。参与脱贫攻坚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批准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参与扶贫且贡献突出的企业实行财政奖补。落实支持“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技工大省等政策,对参与脱贫攻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项目比照“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的规定执行。支持参与脱贫攻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股权融资,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的企业,以及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财政在省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予以一次性奖励。

  七、加强就业扶贫驿站建设。支持贫困村建设就业扶贫驿站。对建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的就业扶贫驿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自建厂房的,按当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上限给予奖补;由地方政府提供厂房的,根据租赁时间给予一定优惠。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扶贫驿站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入住扶贫驿站安置贫困家庭成员就业的各类经济实体,从就业资金中按照每年不超过300元/人给予奖励,对就业的贫困家庭成员给予300元/月的岗位补贴。

  八、支持贫困家庭成员创业促进脱贫。对有创业能力且有创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愿意自主创业的,人社部门要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等免费服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降低反担保门槛、实行优先放贷。个人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在县域范围初次创办农家乐(乡村旅游)等经营实体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九、实施贫困家庭成员就业脱贫兜底。紧密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通过开发农村保洁、保绿、保安、护林、护路等辅助性就业岗位,安置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但因年龄较大、身体较差、行动不便、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贫困家庭成员,就业可实行全日制工作、半工半农或劳务承包等工作方式。每个贫困村可以开发3个左右的辅助性就业岗位,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辅助性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0元/人。对开发辅助性就业岗位的经济实体每年给予300元/人的奖励。

  十、开展贫困家庭成员精准就业服务。加快基层就业社会保险平台建设,充实精干力量,提高服务能力,确保精准识别、精准服务。建立就业失业登记系统和安徽公共招聘网数据对接机制,及时收集贫困家庭成员就业需求和企业岗位用工信息,搭建方便、快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平台,与贫困家庭成员实行“一对一”精准对接联系,促进贫困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积极组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 ”“三送一交心”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开展区域间劳务协作,通过全国各地劳务输出联络站、办事处、在外商会、协会等机构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推进与市外发达地区劳务协作对接,签订劳务协作协议,建立长效对接机制,加强贫困家庭成员就业跟踪服务,确保贫困家庭成员稳定就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晰补贴补助资金申报程序、严格资格审核、避免多头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相关部门要抓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采取印发明白纸、张贴流程图、短信、微信等多种有效途径,加强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本办法中各类补贴补助,市、县(区)分级负担,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不符合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规定的或就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从扶贫资金中支付。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到2019年12月31日。

小结分析

本次征集未收到相关网友反馈信息,本部门邮箱、微信、微博、市长热线、政务服务网、部门信箱、百信畅言等均未收到相关信息反馈。

征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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